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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美亚达公司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第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62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