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窜至米易县普威镇人民政府院坝内将普威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停放在办公楼过道处的车牌号为川DY01**、川DY01**的蓝白色本田牌新大洲SDH125-52型摩托车二辆盗走。此二辆摩托车系米易县普威镇人民政府所有。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辆摩托车价值16112元。另查明,2015年9月19日19时39分,米易县普威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何某某打电话报警称,该政府的二辆摩托车被盗,根据被盗摩托车上安装的GPS信息显示,二辆摩托车在西昌市荞地乡,请出警。随后,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侦查。2015年9月20日13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西昌市荞地乡人民政府前的村道上将正在驾驶其中一辆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马某某当场抓获,并在该乡一田地中将另一辆被盗摩托车起获。2015年9月21日11时许,正在米易县公安局办案区接受讯问的被告人马某某趁看守民警在登记办案区进出人员不备之时,翻窗逃跑,后于2015年10月21日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平川镇通往盐源县的省道旁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米易县公安局将追回的二辆摩托车发还给米易县普威镇人民政府。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领条,米易县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证明,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价值达1611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与同案犯仅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又逃跑,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