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南军与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南军,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锋,李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3号原告徐南军。委托代理人徐凌云。被告徐振平。被告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徐永锋。被告李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南军与被告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锋、李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徐南军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