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杰胜。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壹万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柒角柒分,出票人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上海联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双石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