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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杰胜。申请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壹万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柒角柒分,出票人为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上海联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长沙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双石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