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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某犯赌博罪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罗定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赌博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乐宜路其经营的福裕商店接受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投注额2元起上不封顶,每期有10-15人投注。至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韦某某共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约320期,每期约收到投注金500多元,共计约160000元。被告人韦某某将收到的投注金再转投给上家,在每100元投注金中提取5元报酬,共非法获利约8000多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非法获利约80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乐宜路其经营的福裕商店接受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投注额2元起上不封顶,每期有10-15人投注。至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韦某某共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约320期,每期约收到投注金500多元,共计约160000元。被告人韦某某将收到的投注金再转投给上家,在每100元投注金中提取5元报酬,共非法获利约80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手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清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收缴物品清单。7、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8、情况说明。9、常住人口登记表。10、六合彩投注单20张。11、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及制作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非法获利约80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韦某某赌博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的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二、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的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梅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