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常银山等人的工资款706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平煤秋苑沉陷治理工地项目部拖欠常银山等人的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人社监告字(2015)第5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理:限十日内支付陈国军、韩林、刘新国、张卿、温耀强、孟庆杰、陈耀军、司同修、杨东伟、欧道芳、付克良、焦玉英、盛偿、石运红、池卫可、池亚民、池少林、韩遂安、郭合领、齐芳、李春莲、宋留义、田强、王珍旗、杨建青、张文亮、张新柱、韩文化、赵军锋、李爱中、陈旭红、梁进甲、曲巧华、梁广军、杨红伟、李新安、司士琴、常银山工资共计706300元。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支付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常银山等人的工资款7063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红军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