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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志良与周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良,周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良。被执行人周祥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祥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祥英名下登记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川x)过户登记在罗志良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