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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9月19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某乙,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甲以欲与被告陈某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