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钱丽红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红,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94号原告钱丽红。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钱丽红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丽红诉称:2014年3月2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分别为177600元、153760元、39280元,三次共计370640元,并约定月息二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钱丽红借款370640元及利息122801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钱丽红借款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钱丽红女士人民币是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2.3.2-2013.3.2),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2012.3.2。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3年3月2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以下内容:付2012.3.2-2013.3.2一年利息是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元)-颜士侠-2013.3.2。但该笔款项并未实际支付。2014年3月2日,双方再次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以下内容:结至2012年3月2日,利息28800元(未取),本张借款金额本息共计120000+28800=148800元。加本次利息28800,共计177600元。-颜士侠-2014.3.2。2012年10月18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钱丽红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钱丽红女士人民币是壹拾万元(¥100000),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2.10.18-2013.10.18),到期还本付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2012.10.18。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县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至2012.10.18-2014.10.18日利息53760元(未拿),本张金额为本金和利息合计是壹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元(¥153760元),此据。-颜士侠-2014.10.18。2014年7月31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钱丽红借款3928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钱丽红女士人民币是叁万玖仟贰佰捌拾元(¥39280),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4.7.31-2015.7.31),到期还本付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2014.7.31。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原告钱丽红多次向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催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原告主张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存在重复计算利息,违反了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本案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为220000元,而2014年7月3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结算后的利息。故应认定:2012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约定年利率24%;2012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年利率2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丽红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一是自2012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是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2元减半收取4351元(缓交),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2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