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6号原告陈某,女,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田某,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