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黄金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13号罪犯黄金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07)淄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9月29日、2014年5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金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黄金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