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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忠伟与鞍山市同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伟,鞍山市同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04号原告:李忠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同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发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伟诉被告鞍山市同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