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官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官某。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甲。原告官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卫平、被告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官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2005年5月购买一套现居住的房屋,现仍有11万元房贷未还清。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已无和好可能。现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肖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肖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夫妻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新村1号美城清芷园百合苑4栋1单元1层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4、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某甲辩称:我与官某是大学同学,当时她没有工作我还通过个人关系帮她找到工作。后来我们买了现住房屋,也有了小孩,我们没有无休止的吵架、打架,感情基础是有的,感情也未完全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官某与肖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公民身份号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5月贷款购买坐落于武昌区三角路新村1号美城清芷园百合苑4栋1单元1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2.11平方米),现仍在还贷中。现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肖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贷款借据、还贷银行流水及办理房产证的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官某与肖某甲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今后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努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官某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肖某甲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多一份体谅、理解与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官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