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多勇与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多勇,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赵多勇。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住所地:卫辉市城郊乡倪湾村。法定代表人贾鹏。原告赵多勇与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多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介百慧审判员 王尚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乃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