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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多勇与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多勇,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赵多勇。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住所地:卫辉市城郊乡倪湾村。法定代表人贾鹏。原告赵多勇与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倪湾社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多勇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介百慧审判员  王尚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乃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