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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茂林与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林,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74号原告杨茂林被告李少华原告杨茂林与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少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40000元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主体适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5,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李少华未进行答辩。被告李少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确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2日被告李少华向原告杨茂林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约定借款于2015年5月23日下午6点前偿还,并自愿支付押金3000元,如不能按时偿还该借款,押金被告自愿放弃,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少华向原告杨茂林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预先支付给原告押金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借款合同逾期违约的一种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该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故该借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华偿还原告杨茂林借款40000元(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茂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窦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