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郎佃富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佃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吕锋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47号原告郎佃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景和,经理。第三人吕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佃富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吕锋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佃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郎佃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佃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郎佃富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