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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4号原告曾某,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许某某,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许某甲,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被告许某某父亲。原告曾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生育女儿许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聚少离多,于2013年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曾某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要求原告曾某返还被告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女儿许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婚后投资的40万元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原告有责任来追讨该笔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11年1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2月1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3日生育女儿许某乙。原告曾某���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6月24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本院分别以(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89号、(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另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经双方确认为7万元。上述事实,有户籍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导致双方长时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在一年多的时间仍然分居。原、被告均未表���出夫妻关系和好的可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二、关于女儿许某乙抚养及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原、被告就女儿抚养问题在庭上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许某某抚养,由原告曾某依法负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院查明,原告曾某无固定职业,参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89元,故原告曾某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为每年支付10489元/2=5244.5元。三、关于被告许某某要求原告曾某返还金银首饰的问题。原告曾某称金银首饰已遗失,且被告许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被告许某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关于被告许某某认为40万元属于共同债务并要求原告曾某共同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该40万属于原、被告及被告家庭对外投资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及与被告相关的债权人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许某乙由被告许某某抚养,原告曾某自2016年起至2030年止,在每年的2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5244.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