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耍日首门与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耍日首门,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耍日首门,男,彝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卓英,女,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耍日首门与被执行人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耍日首门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卓英在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1月被执行人卓英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耍日首门支付2,000.00元,直至付清欠款60,00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在规定的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