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梓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梓民,易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213-4号申请人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建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叶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财,男,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系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梓民,男,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工商个体户,户籍地抚州市,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易俊峰,男,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4)广执字第2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易俊峰所有的坐落于广昌××××田村面积约为4485亩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号为:广林证字(2008)第6311000005号宗地,详见广林押证字(2010)第120号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广昌县林权他字(2010)第120号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梓民、易俊峰自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广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人民币829338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梓民、易俊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易俊峰所有的坐落于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面积约为4485亩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号为:广林证字(2008)第6311000005号宗地,详见广林押证字(2010)第120号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广昌县林权他字(2010)第120号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