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与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苇鱼养殖场,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735-4号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斗龙闸南侧。法定代表人周金定,该场书记。委托代理人赵连桂,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华,大丰市华辰渔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诉被告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4元,减半收取5672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092元,由原告大丰市苇鱼养殖场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