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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晓金诉李秀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金,李秀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92号原告孙晓金,身份号xxxxx,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龙镇道宝村。被告李秀峰,身份号xxxxx,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原告孙晓金与被告李秀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金诉称,2015年10月30日晚,原告同其朋友王文广与李世龙领来的人一起在新站镇寒潮歌厅唱歌时,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被告原告因有事到歌厅外打电话,打完电话后,正欲开门往歌厅进时,被告李秀峰手持啤酒瓶将原告头部打伤。伤后原告见伤情不严重便回家,原告回家后,二被告随后来到原告家,用镐把又击打在原告头部,原告家人报警,随后赶往新站医院简单包扎后,入住肇源县人民医院。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共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药费3295元,由于原告所受之伤系被告过错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3295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450元,共计574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秀峰缺席,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李秀峰和亲属王文广及其朋友与原告孙晓金等人在新站镇寒潮歌厅唱歌时发生口角,李秀峰追到孙晓金岳父家将孙晓金头部打伤。原告受伤后先到新站医院包扎后,到肇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药费2573.36元。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事后,被告未对原告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4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受伤后报警,经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及护理人员均系农村户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住院病例、医疗票据、肇源县公安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因在新站镇寒潮歌厅唱歌时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致使原告受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方承担70%赔偿责任。对原告起诉的各项费用应依法计算。其中1、医药费为2573.36元,以正规医药票据为主;2、误工费,参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83元(25816元÷365天×4天);3、护理费,参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83元(25816元÷365天×4天);4、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5、交通费,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正规票据,而且考虑到原告入院、出庭实际产生费用,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各项金额总计3739.36元,由被告承担70%,即2617.55元,由原告自负30%,即1121.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孙晓金人身损害赔偿款2617.55元;二、驳回原告孙晓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他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