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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冷树清与李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树清,李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29号原告:冷树清,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李守科,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树清诉被告李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树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守科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环宇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存款5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守科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环宇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将原告冷树清在中国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