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东省盐业集团河源有限公司与肖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盐业集团河源有限公司,肖大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86号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河源有限公司被告肖大胜原告广东省盐业集团河源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被告肖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先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胜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