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兰淑、梁荣斌等与李志彪、崔秋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淑,梁荣斌,梁荣霞,李志彪,崔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向明,沧州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53号原告:孙兰淑。原告:梁荣斌。原告:梁荣霞。被告:李志彪。被告:崔秋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经理。被告:李向明。被告:沧州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南。被告:民安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淑、梁荣斌、梁荣霞与被告李志彪、崔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李向明、沧州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沧州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J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沧州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J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手续。当事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