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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892号原告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仲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葛昆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常州科先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