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高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2号罪犯高磊,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宽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因故意破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7月21日20时许,高磊、张龙因与亲属李闯发生矛盾,纠集张强、尹长龙、国强、于洋、孙馝彤、孙馝君以及郭亮、刘书博、“笔棍”、铁明、常洪等人持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约定集合地点,来到长春市宽城区二道沟街十里堡烧烤店门前聚众斗殴。上述人员持砍刀、镐把以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与李闯同在一起的林大强、彭旭东,致林大强、彭旭东受伤。经鉴定,林大强所受伤害构成轻伤。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磊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