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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宫玉瑞与被告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瑞,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宫玉瑞(曾用名宫玉水),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莱阳市穴坊镇朱崔村***号。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薇霞,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村委驻地。法定代表人:闫江,村委会主任。原告宫玉瑞与被告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村委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月息为千分之十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利息28828.8元,并按照约定千分之十二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欠条有异议,我不知道真假;假如欠条是真的话,借款时间这么长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是刚刚就任村主任;对利息也有异议,利率过高,从借款到现在经历了好几届村委主任,不知道原告是否主张过。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钱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千分之十二,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的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宫玉瑞起诉被告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有被告村委会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28828.8元(从1999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29日,按照月息为千分之十二计算),经审查应认定为28444.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利息,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阳市穴坊镇西桃疃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宫玉瑞借款人民币12000元,利息28448.8元,合计40444.8元,并负担以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朱善海人民陪审员  王绪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