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学君与被告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君,张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邓学君,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留耕镇。被告张小平,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滥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君与被告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学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依法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邓学君负担。审 判 长  姚庆陶人民陪审员  XX荣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