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亮按照“文章”(具体信息不详,在逃)的指示,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附近与“文章”派来的人接头拿到毒品,后又与买家谢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15年9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亮在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2号附4号9010超市休息区,将两小包净重0.95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从被告人王亮处当场查获涉毒资金350元及其随身携带的两小包净重0.95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从谢某某处查获其购买的两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毒资均已扣押在案。另查明,被告人王亮2014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收缴保管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121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毒品及毒品称量的照片,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5]16410号、16565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及作案用手机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玉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