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甲、刘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张某,杨某甲,刘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北京中路369号依泉庭苑小区13#楼,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俊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甲、刘某、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