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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闵娜与宗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227号原告闵某,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被告宗某甲,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宗均让,男,汉族,1947年12月8日生。原告闵某与被告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被告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均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女儿宗某乙一直跟随其生活,儿子宗某病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其于2013年10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在此之后的两年内虽然在一起生活,仍然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请求判决女儿宗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宗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而且去年原告母亲生病其一直帮忙照顾,女儿一直由其带着。其和原告生了两个孩子,去年6月原告说其娘家凉快,其开车送原告去其娘家,其还给原告交话费,过生日还去看原告。原告要离婚主要因为钱的问题,并非是感情破裂,其现在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离不开母亲,而且其认为上一次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其与原告感情很好,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告闵某与被告宗某甲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6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11日生一女宗某乙,2015年4月6日生一子宗某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提供一张条据,证明原告所述不实,原告称条子是其所写,但称不写被告不让其走。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被告现也不同意离婚。原告现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娜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柯钦芬送达时间:年月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