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深圳品嘉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品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317号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被告:深圳品嘉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品嘉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虹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