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鲁丽姣与王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丽姣,王敏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789号原告:鲁丽姣。被告:王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丽姣诉被告王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丽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丽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丽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