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金辉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97号罪犯金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1999)淄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9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1年11月9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08年1月16日、2010年1月29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金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金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