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超诉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7号原告:王超,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超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