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9号罪犯陈勇,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成刑��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0分,月均5.52分。2013年度被获监狱行政表扬一次。该犯未缴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