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金牛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成兵、郑成堂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金牛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林成兵,郑成堂,日照天泽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10-2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金牛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姜凤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林成兵,居民。被申请人郑成堂,居民。被申请人日照天泽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第1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成兵所有的虾皮货物一宗(保全价值210万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成兵所有的虾皮货物一宗(保全价值210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