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延增与伊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增,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增。被执行人:伊军。申请执行人王延增与被执行人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延增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延增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