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黑龙江省北安市人,中专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