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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黑龙江省北安市人,中专文化,农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