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项道铨、王云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道铨,王云富,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118号原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2弄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海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宁,该公司员工。被告:项道铨。被告:王云富。被告: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8层B区。法定代表人:项道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才励,该公司员工。原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与被告项道铨、王云富、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新台州大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政通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项道铨立即返还原告借款6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王云富、爱华新台州大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项道铨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政通公司借款7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王云富、爱华新台州大厦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政通公司于当日指定金品卉向被告项道铨转账交付了7000000元。借款后,被告项道铨未还本付息,被告王云富、爱华新台州大厦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道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椒江政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王云富、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25元,由被告项道铨、王云富、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2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