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力,葛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史全力,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葛春华,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全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史全力负担。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尚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