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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力,葛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史全力,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葛春华,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全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史全力负担。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尚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