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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俞井明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崔佳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井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崔佳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96号原告俞井明。委托代理人陈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奇、赵晓彤,均为该公司员工。被告崔佳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井明诉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佳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井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俞井明负担。审判员  曹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