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81号罪犯刘国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淄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8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鲁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经本院以(2006)枣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国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国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