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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王建国与王桂芳与贺志连与王建中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王建军,王桂芳,贺志连,王建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85-2号原告王建国。原告王建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海,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桂芳。被告贺志连。第三人王建中。原告王建国、王建军诉被告王桂芳、贺志连、第三人王建中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王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