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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为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为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0号罪犯李为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为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8年1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为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为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为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为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为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