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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智能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新科电缆公司据此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向其当地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久远智能科技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久远智能科技公司上诉称,案件当事人虽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当地”法院诉讼,但该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该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第八条就争议解决约定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新科电缆公司据此约定在发生纠纷又协商不成时,选择向其当地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久远智能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