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行申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守璋与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守璋,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河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胜敏,主任。再审申请人刘守璋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终字第1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守璋申请再审时称:1.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出卖再审申请人房屋,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利、人权、财产权,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2.再审申请人一直上访至今,都是以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在复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出卖其二间半房屋的行为违法。但被申请人出卖涉案房屋给大田医院的行为应当属于民事行为,并非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守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守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