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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秦志国与张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国,张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62号原告秦志国,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丹,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国与被告张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国负担。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唐 建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