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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73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3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林鹏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