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起,被告人陈气敏多次在本区灵山路XXX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1月1l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设置5桌“晃晃麻将”供多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曹某某、李某甲等参赌人员20余人(均行政处罚),同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赌具若干。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罗某某、刘某甲、钱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向某某、孙某某、项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陆某某、叶某某、王某乙、茅某某、戴某某、顾某某、朱某、沈某某、韩某某、卜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经营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帆审判员 倪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